李辉房地产纠纷案件
作者:安实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2005年李辉与刘陆平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就位于西城区的房屋一套以及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同日,李辉向刘陆平出具收款条一份,证实收到房款34万元。
诉讼情况:2012年12月刘陆平起诉李辉至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一审判决李辉败诉。随后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维持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随后,刘陆平再次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1054853.23元赔偿损失失286万元。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诉求 刘陆平已支付的房款数额应为150700元。赔偿刘陆平经济损失286000元;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及应对策略
本案涉及的房屋案值较大,2012年是初步估计在600万元。至本案终结案值已达2000万元。对双方都具有重要价值。因此,诉争双方都穷尽手段打赢这场诉讼。争取利益最大化。本案代理律师贾其峰接收委托后,和委托人沟通案情、搜集证据。因时间较长,委托人又多次搬家。在诉讼中证据不断的出现。根据证据又不断的调整思路。破费周折。
2013年收到起诉书后,委托人首先清偿了银行按揭贷款并将房屋出售。成交价格为560万元。
1、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履行
经与委托人沟通确认以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作为抗辩的观点。一审开庭时,对方代理人明确表示房款34万元是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支付并出具收到条。为此,本代理人随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汇款记录。但是,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在赔偿案件中,本代理人再次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经建行反馈,刘陆平并未有汇款的记录。该付款行为经证实是虚构的。因此,法院最后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履行。
2、李辉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本代理人认为,诉争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履行,因此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刘陆平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但刘陆平确实以替李辉偿还按揭贷款的方式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故李辉应当适当赔偿刘陆平的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刘陆平替李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房屋增值酌情予以考虑。最终法院判决由李辉承担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