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万顺移民安置行政诉讼案件
作者:安实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委托人罗万顺原系南阳淅川县上集镇罗池贯社区村民,2011年响应国家号召移民至荥阳市城关乡龙泉寺安置点(上集社区)。此前,淅川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淅川县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承诺委托人罗万顺具有移民分户资格及享有移民政策规定的所有补偿。但是,委托人并未享受移民分房的待遇。此后多次到信访局信访、投诉。始终无果。无奈之下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情况:2015年7月,委托人起诉荥阳市人民政府、淅川县人民政府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交付安置房一套。此后经近2年的诉讼拉锯,最终中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二被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委托人完胜!
本案争议的焦点及应对策略:
1、移民安置规划是否能够修改以及修改权限。
移民搬迁后,荥阳市城关镇政府向淅川县上集镇政府发函核实罗万顺的身份。发现罗万顺不合格。随机取消了其分户资格。罗万顺随机往返两地反映,最终南阳市政府修改了错误的信息。但是,荥阳市政府仍执迷不悟,拒不改正。不予分房。诉讼中,引用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15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重新报批。显然,荥阳市城关镇政府无权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其作出的不予分房的政府行为也是违法的。
2、省移民安置办公室作出的批复的法律性质。
诉讼中,被告举证省移民安置办公室致南阳市移民安置办公室移民分户问题的批复(豫移指办2012第41号)认为:罗万顺等移民要求分配宅基地问题,由迁入地按照省办有关要求和当地规定执行。而被告荥阳市政府却认为:不再认同迁出地任何分户分房文件及意见。显然与省办文件规定差之千里,天壤之别。省办文件明确指示:仍按照省办有关要求也就是省移民局此前下发的各种指导性文件、制度办理。并非被告所述不再认同迁出地意见。因此,荥阳市政府曲解省办文件,依据规章、文件错误。
3、荥阳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
至庭审辩论结束,荥阳市政府仍没有出具取消罗万顺移民待遇的行政行为文书。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国务院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修改移民安置规划。更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显然,荥阳市政府行政程序不当。